南宁:建筑企业要为农民工参保撑起一顶保护伞 (2009-02-01)

  2月5日,来自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消息,南宁市近日出台《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职业安全撑起一顶保护伞。

  缴费标准:

  按工程总预算造价1.5%。缴纳

  《通知》规定,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参加建设项目施工的全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存入银行账户,专款专用。

  总承包单位为建设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应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预算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南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可对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须在开工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将整个工程期间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参保对象:

  临时增用人员也可参保

  按规定,在建设项目工地上工作的全部农民工花名册上载明的人员,即为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这些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从申报的次日起生效。

  因属紧急情况临时增加或调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但总承包单位未能及时报送增减人员花名册的,如果有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在进入施工工地后两天内发生工伤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经办机构进行汇审确认后,按参保人员办理。

  《通知》规定,农民工在建设项目工地上工作的期限,就是其参加工伤保险的有效期限。这个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建设项目合同期的期限,如果建设项目延期竣工验收,最长不得超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期的期限。另外,如果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和报送参保人员花名册后,保修期内在保修项目上工作的农民工按参保人员办理。

  工伤认定:

  工伤后24小时内报送部门

  《通知》规定,农民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或者职业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然后,在3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伤认定书面申请材料。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在参保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原因在本建设项目或其他参保的建设项目工地上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的,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并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的工伤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外、或在未参保的建设项目工地上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的,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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