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未经同意擅自举办展会将受重罚 (2009-05-25)

  (本报记者 赵金玲)日前,《南宁市会展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冯山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南宁市会展业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其中,二次审议稿拟增加部分新内容,比如将“会展业”改为“展会”;提高展会审批效率,二十日内完成有关手续;加大保护会展业知识产权力度,违规最高可罚二万元。

  提高展会审批效率 二十日内完成有关手续

  【现状】中国—东盟博览会、房博会、车博会……会展活动推动了南宁市的经济发展。但是,南宁也存在着各个会展公司规模小、重复办展等问题。南宁市的会展业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展会活动中存在多头审批、多头管理和手续复杂的现象。

  【二次审议稿】条例草案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举办方以招展方式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间内举办的物品、技术和服务的展览、展销等商业活动,并不包括会议,所以用“会展业”来概括条例不够完备。二次审议稿建议将条例草案的标题修改为《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草案)》。并将条例中的“会展业”一词相应修改为“展会”。

  为提高审批的效率,二次审议稿拟增加规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方可举办的展会,由市展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公安、工商、城市管理、建设、知识产权等部门提供展会申报事宜的联合审批服务。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配合,联合办公,在二十日内完成有关登记、核准手续。依法在许可前实施安全检查的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出具检查意见。

  保障特殊展位安全 违规最高可罚一万元

  【现状】据了解,2007年40多件会展,仅有6次由具有建筑专业资质的单位搭建,并通过安全性方面的验收,其中仅有两次是行政部门参与验收和监督的,展台搭建的安全性堪忧。而对于特殊装饰的展位安全问题,第二次审议稿内也给予了规范。

  【二次审议稿】建议增加“特殊装饰展位(以下简称特装展位)参展商应当委托具有特装布展资质的施工单位搭建特装展位。展位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装修工程的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

  如果不遵守规定,特装展位参展商委托不具有特装布展资质的施工单位搭建特装展位,或者特装展位搭建施工单位在限期内不整改完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加强保护知识产权 违规将受到严厉处罚

  【现状】随着会展行业的快速发展,中国绝大多数商品的交易都是通过在展览会上看样、订货进行的。然而,由于会展行业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经常会有部分企业浑水摸鱼携带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参展。这种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和盗用行为,不仅给知识产权所有者和广大消费者造成损害,还扰乱了会展行业的正常秩序。

  【二次审议稿】针对展会活动存在较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设“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一章,对展会活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举办方、参展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展会行业协会等单位有关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二次审议稿拟规定,在展会活动中,使用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保护的相同或者相近名称举办展会,或者未经举办单位同意擅自利用展会名称举办展会或者进行其他营利性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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