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将在项目建设中做到“十公开 (2009-09-02)

  如何才能让项目建设杜绝暗箱操作,走进“阳光”?8月31日,记者了解到,日前,自治区政府新出台《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决定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即项目建设从立项到验收交付的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必须接受社会监督,杜绝暗箱操作,要做到“十公开”。

  实施阳光工程的范围包括哪些?根据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政府融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项目,都必须实施阳光工程。

  据了解,《规定》中,阳光工程“十公开”内容包括:

  (一)立项和审批公开。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项目立项和审批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有关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水保和施工资格证、资质证的审批依据、审批机构、审批标准、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和审批结果。

  (二)规划公开。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自治区和各市、县及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将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审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用地公开。协议出让土地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出让结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另外,各建设单位也要向社会公开征地、占地面积及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四)执法和收费公开。项目建设相关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开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职责权限、执法程序、处罚幅度、监督方式和救济途径等;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项目、标准、程序、对象和范围以及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

  (五)拆迁安置公开。认真执行拆迁公示等制度;向社会及时公开拆迁方案、政策、纪律、程序,以及拆迁户自然状况和投诉渠道;涉及危旧房改造回迁的,应将回迁楼规划设计、安置结果等一并公开。

  (六)招投标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在规范的有形市场中公开进行招投标活动,并及时公开中标结果。

  (七)采购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项目建设所需的大宗材料、设备要按照项目设计要求,采取政府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集中采购,并将采购结果及时公开。

  (八)施工公开。建设项目批准和施工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将参建各方的建设、管理监督职责、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廉政制度、安全制度以一定的形式公开。

  (九)资金管理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公开各项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投向,公开申领、报账和监管的程序,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十)竣工验收公开。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要求公开验收结果、公开工程决算,以及公开交付使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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