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阳朔县工商查处不合格钢材 (2008-12-01)

  阳朔县工商局对袁某销售不合格钢材的经营户作出没收当事人尚未售出的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LQ¢16型热轧带肋钢筋1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建筑用热轧带肋钢筋因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我国是实行工业产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点工业产品。前段时间,阳朔县工商局连续接到群众投诉,称所购钢材存在问题。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阳朔县工商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钢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在整治中,阳朔县工商局对全县销售钢材的经营户进行检查,查看他们是否证照齐全,并对涉嫌质量问题的钢材进行抽样检测。

  工商执法人员在阳朔县阳朔镇石马路一家钢材经营户检查时,发现店主袁某所经营的LQ¢16型热轧带肋钢筋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嫌疑。工商执法人员遂对上述型号的钢筋进行抽样送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因送检产品内径不符合国家标准GB 1499-1998的技术要求(¢15.4±0.4),被判定为内径不合格。根据检验结果,阳朔县工商局对袁某销售不合格钢材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袁某2006年12月,以3000元/吨的价格从桂林购进上述LQ¢16型热轧带肋钢筋1吨。当事人以3300元/吨的价格进行销售,至今尚未售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阳朔县工商局对袁某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没收当事人尚未售出的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LQ¢16型热轧带肋钢筋1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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