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防水材料厂工人小烟头酿火灾、被拘留十日 (2010-03-25)

  3月23日,南宁江南区消防大队依法对过失引起火灾的覃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3月17日6时30分,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镇金鸡村防水材料厂发生火灾,辖区沙井消防中队接到报警后立即出动了2辆消防车和14名官兵赶赴现场灭火。火灾烧毁了制造防水材料机器等,过火面积12平方米,无人伤亡。

  3月18日,江南消防大队防火监督员进行火灾调查认定,此次火灾是由材料厂的工人覃建春将烟头丢弃在防水材料机器旁的胶粉上,引燃了胶粉并导致机器周围的沥青燃烧,造成了火灾。

  为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消防执法威信,避免类似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3月23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建春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目前,覃建春已被江南消防大队移交拘留所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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