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修改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补偿暂行办法 (2010-07-09)

  从柳州市国土资源局获悉,柳州市近日对《柳州市公益性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进行了修改。《旧办法》与《新办法》相对比,其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旧办法》对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采取以基准地价为基准,结合收回土地面积占原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来确定不同的补偿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价格与收回土地面积的多少没有必然联系。《新办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的规定,将原来“按收回土地面积占原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给予基准地价的30%、40%、50%、60%的不同补偿”,修改为“一律按基准地价的60%给予补偿”。

  ●《旧办法》收回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该土地剩余的出让使用权年限的土地评估价的80%给予补偿,也不尽合理。《新办法》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则是按照原出让用途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价值全额进行补偿,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的意见》,对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作出了新规定,即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因此《新办法》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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