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从灵山县来南宁务工的装修工人凌某在施工中不慎从脚手架上跌下,坠地死亡。近日,广西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屋主李某、农某对凌某的死亡承担部分民事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金额共计17996.8元。
2005年11月初,凌某到李某、农某的住宅楼进行内墙腻子粉粉刷。李某、农某负责提供腻子粉原料,施工工具、施工脚手架则由凌某自己负责。同年11月13日中午,凌某在施工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下,当场死亡。事后,因凌某的死亡补偿费协商未果,凌某家属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凌某和两被告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凌某自行制作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设施,并由于疏忽大意,造成自己坠落死亡,凌某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明知凌某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设施,任由凌某违章冒险作业,致使凌某施工中意外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扶养费等共计16996.8元,并支付凌某的劳动报酬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