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材网资讯站

南宁:擅自转租别人房、巨额装修费泡汤 (2011-04-03)

  一男子租房后花大钱对房子进行了改造和装修,并且将房子转租给他人经营,但生意没做多久就遇到了大麻烦——房东发现后认为他违反了约定,将他告上法庭。3月23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协议,他投入的巨额装修费因此而泡汤。

  李某是浦北人,她在南宁大沙田拥有一家旅社。2008年4月30日,李某与外地男子郭某签订租房协议,将旅社转让给郭某经营。双方约定的租期是5年,每个月租金3000元,旅社内原有的设备李某以1.2万元的价格一并转让给了郭某。双方讲好,不经过李某的同意,郭某不能转让经营权,也不能随便改变房屋的结构,要重新装修也得跟李某协商。

  但合同签订后没多久,郭某便将旅社一楼的两间房打通,改建成了厨房,二楼与隔壁相邻的墙上也打通了一个门。随后,郭某将二楼以上的楼层转租给别人经营旅馆,并将二楼的楼梯间用木板封闭起来。一年后,郭某又将一楼转租给另外一个人经营饮食业。这期间,郭某按时交租,每次都将租金送到李某位于福建路的家里。

  2009年8月22日,李某亲自前往旅社收租,这才发现郭某将房子转租给了别人经营,她向郭某提出抗议,但双方没有谈拢。3天后,李某将郭某告到南宁市良庆区法院,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的租房协议,并判令郭某赔偿她1.5万元的经济损失。良庆区法院在当年11月作出的判决认为郭某已构成违约,据此解除了双方的租房协议。

  郭某不服,上诉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裁定发回良庆区法院重审。这一次,郭某对李某提出了反诉,他称他承租旅社房子后,经李某的同意投入10万余元对房子进行了改建和装修,具体包括制作门店招牌5000元、安装大门卷闸门2500元、铺设内墙1.2万元、楼梯扶手上油漆5000元、装修房门8000元、铺地板砖1.2万元等等。郭某认为,李某明知他对房子进行了改造和装修,却单方提出要解除协议,李某应赔偿他装修折旧费6万元。但李某坚持说,郭某改造、装修房子没有经过她同意。

  为了查明事实,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勘查,结果发现房子里的设施都搬空了,连电源开关和电灯都拆了。双方确认郭某对房子进行了改建,还确认郭某铺设了地下室的地砖和楼梯砖,除此之外都是各执一词。

  庭审中,在一楼经营饮食店的覃某告诉法官,郭某将房子转租给他时,他曾提出要见房东,但郭某不同意。后来房东发现他在经营饮食店后,当即就提出了异议。

  良庆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郭某签订的租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郭某在租赁期间内对房子进行改造和部分装修,并分别转租给他人经营,他称得到了李某的同意,但他举出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他的说法,因此他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李某发现转租后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第224条的约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在庭审中,李某承认她在租房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左右已经知道郭某对房子进行了改造,却仍然收取郭某的租金到2009年10月,这说明她对郭某改造房子的行为进行了追认。因此李某以郭某擅改房屋结构为由要求赔偿损失1.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郭某未经李某的同意对房子进行改造和装修,虽事后得到李某的追认,但他擅自转租房子属于违约行为,他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所以他要求李某赔偿他的装修折旧费也没有依据。

  3月23日,良庆区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租房协议,驳回双方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

返回 返回顶部

声明:本站转载的某些稿件是为信息传递、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 yatnet#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