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今日实施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 (记者 潘登 实习生 黄欣) 在双休日或“十一”长假、“五一”小长假里,忙碌的工作族难得休息一下,但是如果在大清早里,一阵高音的广播喇叭声,或刺耳的电钻电锯声突然袭来,恐怕会让你兴致全无、无法忍受吧。新修订后的《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今日正式实施后,将会有效地防止这些噪音的产生。
据了解,南宁市于2000年就颁布了《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但是对从事机械切割加工、节假日违规装修、夜市摊点高声喧哗、广场娱乐夜半歌声等方面的防治与监督管理,缺乏明确的规定。
而《新条例》则进行比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如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商业经营场所不得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或者采用扩音喇叭及其他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从事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缮等活动,禁止在午间、夜间施工;在法定休息假日、法定节日全天,及工作日午间和18时至次日8时,禁止使用电钻、电锯及其他产生高噪声的工具。
《新条例》明确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环保部门有一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如责令限期治理,封存、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等,对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赋予环保部门封存或拆除设备的职权。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机械切割、加工等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的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而根据《条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居住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而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止,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