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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提醒:[百色]复婚不登记,投资装修住房无权住 (2008-05-05)

  法治快报百色讯 近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双方登记离婚后又同居生活,男方陆某被判决搬出共同投资装修的房屋的财产侵权纠纷案。陆某接到判决书时后悔当初没去登记复婚并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陆某与韦某于1999年7月26日登记结婚,2000年5月15日生育一男孩。2004年10月21日,陆某将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的户名改为韦某名下,韦某扣工资偿还住房贷款。2005年1月6日,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婚生子由韦某抚养,陆某每月给付小孩生活费300元,房子归韦某所有。离婚后双方共同投资装修该房。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韦某遂将陆某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陆某搬出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陆某与韦某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已解除,陆某强行居住在韦某的房屋,已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鉴于陆某在该房装修期间投入了一定的资金,由法院酌情判定韦某予以适当补偿。法院判决陆某立即停止对韦某房屋的侵害,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出房屋;韦某补偿陆某5000元。(李瑞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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