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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9-03-12)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印发《柳州市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标准》(试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

  二、市物价局和市建设委员会定期在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的网站上公布我市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市场参考价。

  三、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的,不得再另行收取装修工出入证(牌)工本费、装修电梯使用费、装修楼道维护费用等其他费用(图纸复印费除外)。

  四、装饰装修过程中破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如承重墙、墙埋水电线、电话线等需要恢复、维修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额,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五、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柳州市物价局

  柳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1)按照(临时)管理规约、国家有关规定及协议进行装饰装修的管理和服务。

  (2)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3)对装饰装修行为进行申报登记。

  (4)审查装修方案,对涉及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审的,及时告知业主或使用人。

  (5)有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

  (6)建立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档案。

  (7)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

  (8)为业主提供原竣工施工图纸。

  (9)与业主、装饰装修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10)装修期间每日到装修现场进行巡视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11)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书面报告相关部门。

  (12)对装修人员出入进行登记发牌管理。

  (13)对装修引发的邻里投诉在24小时内协调处理并予以答复。

  (14)督促业主或使用人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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