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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装修工意外失明房主包工头齐担责 (2008-06-12)

  房主找来包工头翻盖房屋,包工头组织了几个工人一起施工,由于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导致其中一名工人意外受伤导致右眼失明。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令包工头王小军承担85%的赔偿责任,房主韦伦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韦伦年在南丹县车河镇坡前村建三层楼房,于2006年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王小军建造。王小军承包后,招集湖南籍民工李铁华等一同建造房屋。2006年4月11日,李铁华在施工中不注意安全被屋顶落下的石灰碰对其右眼,王小军等人立即送原告到医院治疗。因病情严重,几经转院,所花医疗费均是王小军支付。2006年5月14日,原告回到湖南省祁阳县继续住院治疗。此后,经原告委托,相关鉴定部门对其右眼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认为,在施工中所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发包方不承担过错责任。原告在施工中受到的损害,王小军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劳动中未注意生产安全,可适当减轻被告王小军的责任。据此判决被告王小军承担85%的赔偿。被告韦伦年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王小军不服一审判决,以韦伦年作为发包方也应承担过错的连带赔偿责任为由向河池中院提起上诉。

  河池中院经过审理,认为韦伦年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王小军,致使李铁华在施工过程中右眼受到伤害,韦伦年应和雇主负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依法改判,作出上述判决。(韩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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